
夏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胎圈丝操作工,工作时,他的左眼不慎被化学品溅伤,被医院诊断为左眼化学伤,需停工治疗休息。受伤后,夏某依规请假就医,公司不仅未及时为其申报工伤,还通知他限期办理离职。

夏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,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。待康复后,夏某返回厂区,却发现门禁权限被锁,无法正常进入岗位,公司既不安排工作,也不保障基本就餐、饮水等权益。备受困扰的夏某无奈提出离职,没想到公司反而以其“旷工”为由,单方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。夏某无奈提起仲裁与诉讼,要求公司支付欠发工资、加班工资、工伤待遇、经济赔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。公司则主张夏某主动离职、受伤系自身违规操作,拒绝赔偿。
近日,记者从淮安市淮阴区法院获悉,法院最终认定,公司应向夏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差额,补发正常出勤的工资差额,并按照医嘱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支付对应的工资待遇;同时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应依法向夏某支付经济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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